作者:缪灵 时间:2020-09-06
《校学生会述职评议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生干部的监督和管理,全面准确地掌握学生干部的工作情况,提高学生干部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大局意识。
第二条 干部述职应当有利于增强学生干部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服务于广大同学意识,应当有利于促进干部队伍的建设。
第三条 干部述职应当坚持民主与集中相结合。
第四条 干部述职评议会由办公部负责实施。
第五条 学生干部述职每学期进行一次。
第六条 评议会成员由学生代表、校党委学生工作部、校团委教师组成,参与评议工作。学生代表由各学院推荐。
第七条 校学生会每学期举行干部述职评议会,主席团及各部门负责人应就自己一学期的工作向与会代表从政治态度、道德品行、学习情况、工作成效、纪律作风等方面作客观、公正的述职。干部述职大会的时间由办公部具体安排。
第八条 全体学生干部述职完毕,应参加统一的民主测评。
第九条 述职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述职报告交指定部门存档。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述职人员所任职务、任职期限;
(二)述职人员工作的指导思想;
(三)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
(四)述职人员在工作中取得的主要成绩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今后的改进措施;
(五)其他应当阐明的情况。
第十条 述职的结果,将作为对干部选拔、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对民主测评中群众意见较大的学生干部,办公部应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视情节轻重,进行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校学生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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