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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委员会工作规则
2009-09-01 08:00 刘天义  党政办公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加强党委对学院工作的领导,规范和明确党委会的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根据《中国共产党安徽省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委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高等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党委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 党委会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原则,由党委会集体讨论做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都无权决定重大问题;党委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五条 党委会主持党委日常工作,向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每年报告一次工作。报告的内容为:中央、省委、省政府决策和上级管理部门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党代会工作目标落实情况;年度工作情况;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情况等。
第二章 党委会工作职责
第六条 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的指示、决定,学习传达上级组织重要会议和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学院落实的具体意见和措施。
第七条 讨论决定学院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讨论决定学院安全稳定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群团工作、老干部工作、关心下一代工作等重大问题。
第八条 研究确定学院办学指导思想、发展思路、发展规划。
第九条  讨论决定学院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第十条 根据上级规定和院长办公会议建议,讨论决定学院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一)学院教学、科研、学科专业建设及招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学院内部机构设置和调整、人事编制、年度进人计划、人才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
(三)学院年度财务预决算、大额资金筹措和使用、教育收费等重大问题;
(四)学院重大基建项目、重要资产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学院安全稳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六)学院重要规章制度、重大改革方案、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七)学院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负责推荐、提名、任免干部;负责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其他需要讨论研究的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
第十三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副书记协助书记工作并分管某一方面工作;委员按照分工开展工作。党委书记应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善于集中正确的意见,自觉接受委员的监督。党委委员应支持书记的工作,接受书记的检查、督促,自觉维护党委的团结和统一。
第十四条 党委会议是学院党委集体议事和决策的主要形式。党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随时召开。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或由党委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十五条 党委会议参加人员为党委委员。非党委委员的院领导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党委书记可以安排其他同志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以汇报有关情况、发表参考意见,但不参与表决。
第十六条 党委会议的议题要严格按照程序确定。需要提交党委会议讨论研究的议题,事先由院长办公会议提出或者由党委职能部门负责人提出,经分管院领导审阅同意后,报党委书记审定;也可由院领导直接提出,经党委书记同意后列入议题。未列入议题临时动议的,党委会议不予讨论。
第十七条 对列入党委会议研究的议题,主办部门应事先准备好具体的意见或必要的材料;对一些重要问题,要提出具体方案。提交党委会议讨论议题的有关材料,一般应提前两天送党委委员。
第十八条 党委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对讨论的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以书面形式提出,会后由主持人或指定专人向其通报会议决定。需要表态的重大问题,由会议主持人向其征求意见。
第十九条 党委会议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时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集思广益。党委书记根据讨论情况集中大家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以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以上同意为通过,形成党委会决议、决定。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
重大问题的决定,应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或事先咨询有关专家和组织。
第二十条 党委会议表决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对重大问题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表决,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也可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第二十一条 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干部选拔任用时,应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以及有关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对拟任干部人选采取票决制的方式进行表决。
对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和备案的干部任免,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第二十二条 党委会议讨论通过的重要决议、决定,根据需要可以党委名义印发文件或编发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审签。会后需要贯彻落实的,应明确牵头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第二十三条 党委会的决议、决定,党委委员个人无权擅自改变。如有不同意见的,允许保留或向上级组织报告,但必须坚决执行。党委决定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新的情况,应在党委会内部提出讨论,在没有更改或重新做出决定前,任何人都不得有与集体决定相违背的言行。
第二十四条 党委会议在讨论有关问题时,如涉及与会人员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对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
第二十五条 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按照党务公开的规定需要公开的,应及时公开。
第二十六条 党委会成员代表党组织发表重要主张,如果超出党组织已有决定的范围,必须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党委书记或由党委书记委托副书记可以召开书记办公会议。书记办公会的议事范围是:交流日常工作情况;酝酿需要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对党委会议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进行协调。
书记办公会议不是一级决策机构,不得决定重大问题。
第四章 决策和实施
第二十八条 党委书记要对党委会议的决议、决定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二十九条 党委委员要按照工作职责和任务的要求,对党委会议的决议、决定组织实施,抓好落实;定期听取分管部门贯彻落实党委决策情况的汇报,提出要求。遇有新情况、新问题,需对决策进行调整、完善的,应及时向党委会汇报。
第三十条 健全党委会议决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制度。党委办公室要加强对各单位贯彻落实党委会议决议、决定事项的督办,确保决策事项落到实处。
第五章 监督和处分
第三十一条 党委会及党委成员执行本规则的情况,接受以下监督:
(一)党委会定期向党代会或党员大会报告执行本规则的情况,接受审议。
(二)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党委会及党委成员执行本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
(三)党委会将执行本规则的情况列入民主生活会议题,每年检查一次。
(四)党委会及党委成员执行本规则的情况,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规则,给工作造成影响或损失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实施前学院施行的有关规章制度与本规则相抵触的,以本规则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2004年4月16日院党委印发的《中共安徽国防科技职业学院委员会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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