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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探体育比分印发《安徽省教育厅工作规则》的通知

作者: 来源:纪检监察室 阅读次数: 日期:2009-08-25

委厅机关各处室、事业单位:

现将《安徽省教育厅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六日

                        安徽省教育厅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皖政〔2008〕12号)和《教育部工作规则》(教党〔2004〕20号),结合教育厅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教育厅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责权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有力、监督到位的要求,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做到科学行政、民主行政、依法行政,努力建设责任型、服务型、法治型政府机关。
三、教育厅全体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和岗位规定的工作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求真务实、奋发进取,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团结协作,艰苦奋斗、清正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教育厅机关各处室(单位)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在教育厅规定的职能范围内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落实省委、省政府、教育部及教育厅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教育厅领导及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
五、教育厅实行厅长负责制,厅长领导教育厅工作。
六、副厅长、总督学在厅长领导下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厅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巡视员、副巡视员可受厅长委托分管若干项工作。
七、厅长出国访问或出差期间,委托一名副厅长主持工作。
八、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处室(单位)的工作。

第三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九、实行重大决策调查研究、征求意见、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及听证、公示等制度,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原则。
十、重大教育政策出台前,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根据实际需要,通过新闻发布会、专题座谈会等方式,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以及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的意见,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十一、地方性教育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草案、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规范性文件,以及财务预算、大额资金和重大投资建设项目的安排等重要事项,应由厅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十二、各处室(单位)提请厅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事先必须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厅内相关处室(单位)的,主办处室(单位)应充分协调;涉及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厅属中专学校的,应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并征求意见,必要时举行听证会。涉及法律问题的,由厅政法处负责审核把关。
十三、各处室(单位)对厅常务会议或厅专题会议的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应及时跟踪反馈。

第四章  推进依法行政
十四、教育厅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提高依法行政、依法治教的能力和水平。
十五、根据教育事业改革发展需要,适时向省人大、省政府提出地方性教育法规和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或废止的建议,积极完成省人大、省政府委托起草地方性教育法规或政府规章草案的任务。
十六、教育厅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章,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按照《安徽省教育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办理。
十七、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和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追究制,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第五章  推行政务公开
十八、教育厅要把政务公开作为依法行使职权的一项基本制度,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维护人民群众的教育权益,提高工作透明度和办事效率,规范行政权力运作。
十九、教育厅推行政务公开要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并指导学校做好校务公开工作。对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都要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公开,重点公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教育事项。
二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建立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明确公开的责任、范围、方式、程序和时限要求;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年度报告和工作考核、责任追究等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本着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服务。
二十一、充分发挥省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厅窗口、教育厅门户网站、报刊、广播、电视和新闻发布会、网上厅长热线、教育热线电话等平台和渠道的作用,不断提高政务公开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二、教育厅要自觉接受省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并配合其开展对教育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和执法调研。
二十三、教育厅要严格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接受司法监督;认真实施《行政复议法》,切实做好行政复议工作。
二十四、教育厅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完善信访工作制度,落实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依法规范信访秩序;要坚持领导干部阅批群众来信、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带案下访和包案处理信访问题等制度。
二十五、教育厅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要认真核查、及时整改,并向省政府报告。

第七章  会议制度
二十六、教育厅实行厅常务会议、厅专题会议和工作会议制度。
二十七、厅常务会议由厅长召集和主持,每次参加人员必须超过领导班子成员的半数。根据会议议题需要,请有关处室(单位)负责人列席。
二十八、厅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教育部和省委、省政府的重要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及重要工作部署;
(二)研究决定教育厅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教育厅重要工作;
(四)研究报请教育部和省委、省政府审定的重大事项;
(五)研究决定教育厅规范性文件;
(六)研究决定教育厅年度预算安排;
(七)研究决定教育厅经费使用超过10万元的安排事项;
(八)研究决定教育厅对各市、县(区)教育局、各高校、厅属中专学校及专项工作的考核事项;
(九)研究决定全省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十)研究决定教育厅各类表彰奖励事项;
(十一)研究决定以教育厅名义召开或要求市教育局、各高校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工作会议;
(十二)研究决定以教育厅名义举办的重大活动;
(十三)研究成立教育厅议事协调机构;
(十四)研究其他需厅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
二十九、厅常务会议议题须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交给办公室,由办公室主任报厅长审定。会议讨论材料由有关处室(单位)于会前交办公室分送与会领导。会议议定的事项,形成厅常务会议纪要。厅常务会议纪要由厅长签发。厅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两次,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
三十、厅专题会议由分管领导主持,主要任务是研究、协调和处理教育厅工作中的专项工作。厅专题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领导签发。
三十一、教育厅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坚持精简、节约、高效的原则,严格审批,减少数量,控制规模,能合并召开的尽量合并召开,提倡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和网络视频会议;一般不扩大到县(区)教育局;原则上不邀请市政府负责人参加,确需邀请的,须报省政府办公厅批准。
三十二、教育厅会议的组织协调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三十三、各处室(单位)要精简会议,控制规模,严格审批,不得要求市级教育局负责人参加。

第八章  公文办理
三十四、教育厅公文办理要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安徽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规定。
三十五、教育厅收文,由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按照领导分工呈批。各处室(单位)收到外单位主送教育厅的公文及上级机关转来的批示件,也须交办公室按上述规定办理。
三十六、凡需教育厅办理的公文,相关处室和分管厅长要有明确的意见和建议,重大事项报厅长审批。
三十七、以教育厅名义印发的上行文,经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厅长签发或厅长授权临时主持工作的领导签发。除上级领导交办件和按规定须报上级领导审定的事项,不得向上级领导个人行文。
三十八、以教育厅名义印发的平行文、下行文,一般由分管领导审核签发,涉及其他领导分管的工作,应经有关领导审核;涉及重大事项的,由厅长签发。
三十九、除厅办公室外,各处室(单位)不得对外印发公文。处室函件仅限于咨询、答复等事务性工作。办公室对外行文由办公室主任审签,涉及重要事项的,须报请分管领导审核同意。
四十、教育厅领导对报请审批的各类公文要及时批阅,批阅(批示)文件由厅办公室统一登记、运转和督办,不得横传。
四十一、按规定应限时办结的公文和上级要求限时办结的公文,承办单位必须按公文处理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不能按时办结的,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前作出说明。
四十二、严格实行公文会签制度。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处室(单位)的公文,主办处室(单位)应主动与有关处室(单位)协商会签。处室(单位)之间难以协商解决的,应报分管领导协调或经厅专题会议议定。所有以教育厅名义印发的公文,在送呈领导审签前,须经办公室进行政策、文字审核。
四十三、对涉及其他厅局、部门、单位须联合发文的,主办处室(单位)应主动协商会签。如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应及时汇总各方意见向厅分管领导汇报,必要时以教育厅名义行文列举各方意见及时报请省政府裁定。
四十四、进一步精简公文、改进文风,控制规格,减少数量,压缩篇幅,提高质量。涉及多个处室(单位)同类工作的公文应合并行文,杜绝多头行文。公文主办处室(单位)应当对文件的必要性、时效性进行充分研究,杜绝反复行文。领导讲话,除部署全局性工作任务外,一般不以文件形式印发。
四十五、以省政府教育督导团、省政府学位委员会、省招生委员会、省自学考试委员会、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委员会等名义发文,也按照上述要求执行。

第九章  作风纪律
四十六、教育厅全体工作人员要加强学习,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的内涵和精神实质,增强走科学发展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努力提高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贯彻落实国家和省重大决策的执行能力。
四十七、教育厅全体工作人员必须坚决执行教育厅的有关决定,不得有任何与教育厅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在教育厅内部提出。教育厅领导代表教育厅发表重要讲话或文章,或以个人名义发表涉及未经教育厅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须经厅常务会议同意;处室(单位)负责人代表教育厅发表讲话或文章,或以个人名义发表涉及教育工作的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须经分管领导同意。自觉保守党和国家秘密。
四十八、教育厅全体工作人员要认真落实首问负责制、办文办事限时制和责任追究制,不断改进工作方式和手段,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行政效能。对因推诿、拖拉等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
四十九、教育厅领导和各处室(单位)负责同志要深入基层,加强调研,了解情况,指导教育工作,解决实际问题。教育厅领导下基层要轻车简从,简化接待,不搞层层陪同。教育厅在开展工作检查时,要坚决杜绝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车辆到教育厅迎送检查人员的现象。
五十、教育厅领导每周工作安排,应在每周一上午告知厅办公室。教育厅领导的活动服从厅统一安排。各地、各高校邀请教育厅领导参加公务活动,由厅办公室统一安排。
五十一、教育厅厅长每半个月工作的预安排,要提前报省政府办公厅备案。厅长出访、休假或到省外出差,应按规定事先向省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并抄送省政府办公厅;副厅长出差、出访或休假等,应事先报告厅长;教育厅领导因故不能出席厅常务会议等重要会议,应向厅长请假。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出差须报分管领导同意,并报办公室备案。
五十二、教育厅领导一般不为各地、各学校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或题词,不发表书面讲话;不出席各类礼仪性、应酬性和商务性活动;因特殊情况需教育厅领导发贺信、贺电或题词的,一般不公开发表。
五十三、副部级以上领导来皖,由厅办公室上报省政府办公厅,按规定安排接待。司(局)级领导来皖,由厅办公室向厅领导报告后,按有关规定安排接待。外宾及港澳台人员来访,由厅外事处向厅领导报告后安排会见和接待。
五十四、教育厅领导及其他人员出访,由厅外事处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五十五、教育厅全体工作人员要增强党性观念和忧患意识、公仆意识、节俭意识,坚持公正廉洁、克己奉公、执政为民,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严格遵守反腐倡廉建设的各项制度。
五十六、教育厅各处室(单位)要增强服务观念,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