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系:
根据《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品学兼优毕业生评选办法》及学院品学兼优毕业生评选办法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2014届毕业生中开展省级和院级品学兼优毕业生的预评选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评选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
2、遵纪守法,品德高尚,诚实守信,艰苦朴素,作风正派,在同学中起表率作用。
3、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良。
4、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社会实践活动,关心集体,热心为同学服务。
5、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
6、在校期间连续两年获得“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获得奖学金次数多的学生优先评选。
二、评选比例和程序
1、院级品学兼优毕业生按所在系毕业生人数3﹪的比例评选,其中按所在系毕业生人数的2﹪的比例作为省级品学兼优毕业生上报,省级品学兼优毕业生必须在院级品学兼优毕业生中产生,并分别填写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品学兼优毕业生审批表和登记表(登记表/审批表详见附表1、2、3),同时在品学兼优毕业生登记表备注栏注明省级或院级等次。
2、将评比结果(按排名先后)在本系公示1周,公示无异议,报团委审核,学院审批。
3、院级品学兼优毕业生由学院颁发荣誉证书,省级品学兼优毕业生由就业办汇总上报省教育厅进行奖励。
三、几点要求
1、各系要高度重视评选工作,严格按照评选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品学兼优学生的质量。
2、各系将初步审核后的品学兼优毕业生材料于9月30日前上报院团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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